格致初级中学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13   来源:   

 

为全面落实《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海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和黄浦区教育局、黄浦区教育工会相关文件的精神,尽最大限度保持学校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决定成立格致初级中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拟定如下:

一、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人员的组成:

1.根据学校人员的编制情况,委员会由5人组成。

2.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三名教职工代表,其中教师二名职工一名。

2)工会指定工会委员中的代表一名。

3)学校党组织推选支部委员或党员代表一名。

4)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指定的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

3.委员会中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根据区教育工会有关精神,教职工代表三名拟通过全校教工无具名投票推选出候选人若干名,经校行政会议平衡并征得个人同意后,确定正式候选人教师3名,职工2名,再由教代会代表经无具名投票方式推选,以得票多者当选。

4.教职工代表当选条件:

具有热心为全校教工服务的热情,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并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调解能力,懂得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代表年龄以能工作满一届任期为限,并适当考虑老、中、青各年龄阶层兼顾。

5.教职工代表的当选期限与同届教代会代表当选期限相同。

二、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

1.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并填写《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写清争议事项和其他必要内容。

2.调解申请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委员会应当征得另一个当事人同意后再调解。

3.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意见。

4.学校行政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5.委员会自作出受理调解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出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

6.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始终贯穿调解精神,倾听争议双方的陈述意见,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向当事人解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学校的工作制度,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7.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协议书要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实、各自观点、相关证据、适用法律、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委员会各一份。

8.调解协议书自送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争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委员会应当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

9.凡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委员会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各自观点和相关证据,根据法律法规制作一份调解意见书,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委员会各一份。教职工如有异议,三十日内可持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意见书,向上级行政部分委托复核。

 

 

格致初级中学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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