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属学校的重大问题,重要决策事项,都须经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在处理重要问题时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实行工作报告制度,班子成员有重大工作安排,要先筹划然后在校务会议上报告,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坚持分工合作原则
校务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结合在学校内的本职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执行集体的决定,维护班子的团结,形成班子的合力。
二、议事范围
(一)对市、区教育局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对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如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制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等。
(三)对学校机构设置与调整,中层干部任免、师资队伍建设的重大决定。
(四)对学校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支出、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
1、决策前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教职工及有关意见。
2、书记、校长充分酝酿,形成共识。
3、校务会议讨论、决策。如校务会议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讨论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