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格致初级中学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17-09-09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谨制定本章程。以之加强学校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治教,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二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完中建制的初级中学,学制四年。校名为上海市格致初级中学(原上海市第六中学)。校址,长沙路35号。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体现“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宗旨,传承“格物致知、求实求是”的优良传统,以“晓知明理,多才多艺”为校训,以“务实、崇本、求新”为教风,以“勤学、多思、善问”为学风。

  第五条 学校以“上海市素质教育实验学校”的荣誉称号为起点,以“上海市二期课改研究基地”的光荣使命为基础,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实验,进一步落实第二期课程教材改革的各项措施,增强改革创新意识,拓宽思路,精深内涵,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

  第六条 学校每年七月份录取新生,(含外籍学生)九月一日开学。

  第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讨论,教代会通过,并报黄浦区教育局审核。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接受区教育局领导,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第九条 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在学校管理中,三者分别发挥决策、指挥、保证、监督、审议、咨询的作用,从而协调、高效地发挥学校领导的集体功能,使学校的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完成预定的工作目标。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国家、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社会、对学生负责。副校长是校长助手,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内部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领导并指导工会、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校务会议。校务会议由学校党政工等部门组成,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教科研室、总务处等部门。校长办公室协助校长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协调各处室关系;教导处协助校长计划、组织、指导、检查教学工作,并通过教研组长抓好教研组建设,做好各学科的教学工作;德育处协助校长确立德育目标、制定德育计划、健全德育组织系统、实施德育工作的管理制度,通过年级组长,抓好班主任队伍建设,抓好学生思想教育,并与学校共青团、少先队配合,做好学校德育工作;教科研室具体负责学校教科研工作;总务处是学校财物的管理部门,确立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方向,处理好学校事务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起监督保证作用。负责学校干部、教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与负责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干部任免等重大事宜的讨论、研究和决策。

  第十五条 在党支部领导下,由工会具体主持,定期召开教代会,讨论、审议学校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师生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出现矛盾,可提出申诉,由教职工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增强以情服务意识,不断完善教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教学条件。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权利,履行受教育者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协调学校、家庭的关系,发扬社区教育的德育特色,充分利用社区德育基地的人才资源和育人环境,增强教育管理的整体效应。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青少年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改善学生学习条件,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及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对学生进行品德、法制、安全、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市教委设置的课程标准,面向全体学生,发展个性,培养特长,做到“一般发展”和“特殊发展”的均衡化。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校纪校规、奖惩制度。每年度评选三好学生、文明班级,以原学校的“董氏”教育奖励基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教育帮助或进行处分;对特殊学生予以重视和关爱,严格杜绝流生,控制案发率。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休学、升留级、毕结业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外籍学生的管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育教学的常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注重学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育人规律,使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纳入标准化建设轨道,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德育工作要从培育面向未来人才的高度着眼,从教会学生怎样做人入手,进行整体规划;德育工作要以道德规范为抓手,以社区网络为依托,推进学校素质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德育工作进行全方位指导。依照市区要求,针对学校实际,制订德育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和健全学校、年级两级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建立社区教育分会,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三十一条 重视学校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发挥校园文化的熏陶功能。

  第三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课程设置等教学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本,让学生学会学习,提高学生学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订并实行教学常规管理、流程管理、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育科研机构,以“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素质教育”为总课题,加强教育科学研究。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重视科技、体育、艺术、工作,充分发挥场地和人才资源优势,让学生增强科技意识,提高身体素质和审美能力,培养高尚情操。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教学和日常交往中,积极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

 

第六章 人事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市区规定编制配备教职工。学校职工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责、定工作量,提高办学效益和工作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市区规定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中层以下干部实行聘任或任命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职务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按市区规定实行教职工考核及奖惩制,对教书育人、管理服务有显著成绩者,实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国家工资和校内结构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档案室,按区档案部门要求,以市区先进标准予以科学管理,做到栏目有序、档案齐全。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实施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室设财务主管、会计、出纳以及财产保管等岗位,建立预决算审核、经费使用审批、财物申购和使用等制度。大额经费使用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物价局规定和收费许可证所列项目收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合理使用资金,妥善管理设施。爱惜财物,完善办学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审核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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